您好!我于2006年4月在老公所在单位(学校)不幸从一个没有任何警示牌和任何护栏距地面4米多高的地方摔下,造成重伤.那条“路”只有不到一米宽,虽然很危险,但却是学校的一条主要通道.我也不知道那能否称之为道路,学校有责任感的领导多次向该校的校长提出整改意见,但校长无动于衷,至今还是一个会随时危害全体师生健康的“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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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介绍的情况分析,学校还是存在过错,你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不过,要提醒你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因此,你要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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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