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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本人于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前身是另外一家公司,进入**公司时,公司正在进行名称的变更),到2006月11月左右,公司名称正式变更完毕,并且有了公章,于是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是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7月19日止),在进**公司工作时领导就口头承诺上海户籍人员交纳四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但并没有书面协议。可是直至2007年3月19日,公司领导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帮我及时缴纳四金,其中借口有开立帐户、工作业务繁忙等原因。 2007年3月19日我收到一份由**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供的员工登记表和合同,**公司领导称公司不想自己办理劳动缴金事宜,找来一家代理公司帮忙代理操作,**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日期是从**公司委托其代理之日起(即2007年3月1日起),此份合同我还没有签订。

行政纠纷
2007-03-22 21:18: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既然中智公司同意跟你签订合同,那你就先定下来在说,致于原来的公司可以协商,如协商不通,还可以打官司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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