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大学毕业后,与自收自支的某一事业单位先后签订了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备注中企业规定我10年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工作关系,但正式签署劳动合同时并未涉及此问题,在合同中只规定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为合同期,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第二年为正式期,此外并未涉及试用期、正式期待遇,和违约条款,而且双方签字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均留在公司,称“公司合同制改革后为避免员工遗失合同,所以交由公司统一保管”。 .....2006年7月试用期结束,公司在没有相关集体人员表决和个别谈话的情况下,作出我试用期不合格的决定,在没有征求听取我申辩的情况下,仍将我的工资、奖金待遇按照试用期处理,而且与半个月后与我签订续约合同(在原合同文本后页),将我的试用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规定如果到时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否则将辞退,我表示同意。 2007年1月25日,在没有任何表决的情况下通知我转正,并从1月起施行正式职工待遇。

证券投资
2007-03-12 21:10: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