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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75岁)于2005年11月23日在该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术后一个多月一直由于心包积液而不能正常生活。在2006年1月6日实施的心脏开窗引流术中,因医生操作中“损伤右心室前壁”(病历记载)而导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我们与医同意商解决赔偿事宜,医院承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仅同意赔偿6-8万元,但病人心脏搭桥术的费用为十多万,抢救当日费用约6万,该金额不足以弥补我们的损失,所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证券投资
2007-02-27 11:50: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992年最高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作了一个解释,其要领有三点:一是强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一致,都可以适用。二是适用的原则是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参照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前者为依照,后者为参照,适用效力并不相同。同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同时又以民法通则作为“依照”之首,其含义是相当明确的。三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按照一次性限额赔偿能够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如果用这种办法不能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故你的案件我认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或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主张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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