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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被成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10内提供证据材料,预期未提供视为不能举证”,但是法院又给工商局送达举证通知,要求30日内举证,工商局在第15日提供证据(未超过举证期限),这样的证据还有效吗?《证据规则》能对抗法律规定吗?

损害赔偿
2007-02-25 19:42: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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