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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06年5月31日,受害人肖某(已拿于第二年劳动合同的操作工)在车间上班时被另一同事张某用工业 *** 击中右耳,当晚及次日受害人感觉耳部,颈部不舒服送往五官医院治疗,经先后症断导致颈外伤,右耳听力损伤(右耳膜完整)。在治疗期间一周后,该公司要求受害人上班并加班(该一周治疗费用该公司报销给肖某,但警告肖某不经同意不得再去看病),受害人不服,并于同年6月初肖某被上海某电子仪器厂开除。开除当日肖某即到闵行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同日被送至医院继续治疗,因脑外伤综合症住院一月,故7月再到闵行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劳动关系,经开庭审,判定该公司赔偿受害人二个月工资,此庭审期间受害人家属要求该公司赔偿受害人为此工伤所受的医疗费。此时,工伤认定书下来,上书认定此为工伤,但是称受害人被击中的是头部,称该同事放下工业 *** 时不慎扣下扳机,属工作原因所致工伤,击中肖某头部。受害人上诉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维持原判决。 在过去的时间里,受害人多次交涉该公司要求赔偿已花去的二万元医药费,但该公司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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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5 1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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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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