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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2日一顾客送来一件毛衣来洗,按正常手续检查开好票,按规定是先收款后交待顾客三天之内来凭票取衣,但一般顾客都是在上下班时送衣取衣,该顾客多次来取衣均没带发票,2006年11月16日这次来也如此说没带发票又让给取衣服,结果在他的一再要求下就取走了,在2007年2月9日该顾客又拿来当时的发票又要取已经取走的那件衣服,而我们的票上明确写着两月之内不取按无主处理,请问律师这项能否算是一条拒绝取衣的理由.

保险纠纷
2007-02-12 21:3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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