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3年到现在的单位工作的,直到05年12月底都有签劳动合同,一年一签,06年我怀孕单位没和我签合同,07年1月底,单位突然要我补签06年的合同,签07年签1月-3月的,我提出,06年劳动合同不存在补签,07年的我不会签三个月,因为之前都是一年一签,后来单位出个公告:内容是我不签后果自负。公告完了出个通知,说和我的劳动合同因哺乳期满到3月底终止。(三月底我宝宝满一周岁)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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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你单位单方面确定劳动期限为三个月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你不签07年的合同当然可以,但你可能因此而丢掉这份工作.根据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致电于我13697791916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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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