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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曾在广州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做了3年,现在已经被公司解聘。在我做销售工作期间,我负责的客户有10万元货款没有收回(离职时),公司以椽借口扣下烈的应发的其他业务的提成奖金1万元(这些提成对应的货款都已经收回)。在我的要求下,公司给我出具了一张证明,写明:\\\\\\\\\\\\\\\\\\\\\\\\\\\\\\\"在2004-2006年共10074元的风险金工资,为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在我将所有经手的客户销售货款收回后予以发放,如有未能收回的,我将承担50%的货款损失,在以上提成中扣除\\\\\\\\\\\\\\\\\\\\\\\\\\\\\\\",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在签订工作合同时,合同上也注明如在离职时有货款未收回的,负责此笔业务的业务员将承担50%的货款损失(此合同是在未经双方商量的,我已经签了字,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不知有没有效?是否霸王合同?)。对于我的客户欠款情况是这样的,共两个客户,共计10万元货款,在我离职时,已欠款1年以上,于是该公司对欠款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盖上了该公司公章,但是估计收回货款的难度很大,我公司也不肯对该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在我对该公司发货时,负责发货的不仅有我的签字,也有总经理的签字,总经理才是最终的发货确认者。而且我认为,公司扣下来的1万元提成工资,是我做其他业务并收回货款后的应得提成,公司不应该不给我。

涉外纠纷
2007-01-23 22:05: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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