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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95年以3分利息借给村委会2万元钱,到现在10多年了。在这10年期间,村大队曾经给过我家几次钱,但是据当时情况是还的利息钱。并且开具了收据,但是村会计开的收据上写的是 付存款xxx元。在2008年的1月,我们对村里进行了起诉,在新民市法院,胜诉了,判村里给我家将近9万元。后来村里又到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沈阳中法的判决结果是,村大队只需给我家2万多元。沈阳中法的判决理由是:当时村里给我家钱的时候开具的 收据 上的 付存款xxx元 意思不明了。由于意思不明了,法院认为这个收据 是付的 本金,不是利息。但是我们这里有 当时开这些收据的会计 的 证明,可以证明这些钱都是 付的利息钱,而不是本金。但是我觉得法院根本没有参照这些证明。 请问律师:法院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如果我们再上诉,有胜诉的希望吗???? 还有收据上的 付存款xxx元 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呢??? 能帮我详细一点解答一下吗???? 而且我们认为:沈阳中法还有误判,其中有一笔钱 我们彼此双方早法庭上都承认的 应该是我们的, 但是法院的却没有判给我们。 我想请个律师帮我。。。

经济相关
2008-03-14 00:44: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对判决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 我个人觉得,付存款显然指本金,这个意思是明确的,要过度到不是本金是利息,缺乏证据,至于会计的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词的效力很低,不如白纸黑字的效力高。付存款三个字导致你败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