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有一套自有住房,于2007年4月开始对外出租,当时签订的租房协议的期限是三个月,房租结算方式为季度。在三个月到期后这种租赁关系依然延续,但是没有续签新的租赁协议。在1月末我打电话要下个季度的租金,承租方就找各种理由推托,直到现在也没用给我房租。在上周五楼下的住户给我打电话,说我家的房子因为漏水给楼下的住户造成了损失。我找到承租方打开房间看,是因为暖气的放风阀损坏造成的漏水。我认为这应该是承租方的责任,因为我们在租房协议里面明确写明了,在出租期间出现的发水,漏电,下水道堵塞等问题,由乙方(承租方)负责。可是当时承租方说是供暖公司的责任,因为是他们提供的器材不合格。当时找来了供暖公司的维修人员供暖公司的人员认为没有外力作用的话不可能造成这样的结果。在这样三方协商没用结果的情况下,有我先垫付了楼下住户的损失2500元。但是由于当时没有留意,对放风阀这个重要的证物没用保管好,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保障我的权益。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我还要提供什么证据以及对我不利的方面都在哪里。谢谢!

房产纠纷
2008-03-12 09:18: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 谢谢几位律师,这个人是跑不了的,因为他租赁我的房屋是给他开的饭店的服务员居住的。他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目前这种状况如果供暖公司肯为我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放风阀非外力原因不可能造成这种后果的话能对诉讼有帮助吗?
  • 你好:
    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责任,依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但是如果是承租人故意造成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 第一,承租方不交房租就不要让他住下去了;
    第二,你交给承租人房子的时候是有那个阀门的,现在没有了,他没有尽到保管责任,我的意思你明白吗;
    第三,了解他的工作单位,当心他跑了。
  • 合同已经写了:在出租期间出现的发水,漏电,下水道堵塞等问题,由乙方(承租方)负责。只要出现这个现象就要承租方负责,不问原因的。你把原因扯进去,反到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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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