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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96年与一女子相识同居,2005年她们正式领取结婚证,2007年我父亲去世,在2003年我父亲结婚前关于房子写给我一个转让协议,具体如下:(住房产权转让协议:本人有住房一套,地处五四村四社,详细地址为成都市**区**路**号,是本人农转非的搬迁房(本社有两幢搬迁房),本人的搬迁房在头幢搬迁房的二单元的四楼左边一套。楼下是社员何**,黄**一家的搬迁房,右边是社员周**、董**、周*一家的搬迁房。这套搬迁房户型为一套三,总共108平方米左右,简单装修。现在本人自愿把这套住房的房产权转让给我女儿何*,从今以后有关住房的任何权利都由我女儿何*支配。此协议一式四份,本人与何*以及两个证明人各持一份。一经签字即日生效,即具备法律效力。 转让人:何**(指印) 被转让人:何*(指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 证明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二零零叁年拾壹月拾玖日 注:没有公证,证明人没签字,房子因为是搬迁房到现在都没有办法办理任何房产土地证。 现在该女子已经再婚,并与现有老公一家不肯让出房子,要我补钱,要侵占我的房子。在此我想向您咨询:1、她提出2005年前是补办结婚证,并找了些证人证明她是96年和我父亲同居住在一起,关于她婚姻法律上怎么认定,我在法院应该怎么从法律条理上阐述?依据是什么法的哪一条?2、在法院上我该怎么从法律依据阐述我的转让协议有效?依据是什么法的哪一条?3、没有房产证在法律上我怎么去申诉房屋协议应该受到保护?依据是什么法的哪一条?

婚姻家庭
2008-03-07 12:10:2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按婚姻关系对待: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依法不享有配偶的权利,不负担配偶的义务。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双方必须承担抚养与教育的义务。周兴芳律师
  • 该女子与你父亲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房子虽然有一个转让协议,但因无房产证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你父亲去世后,你后母是有继承权的,她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建议你们理清关系,胺善处理,如果协商不好,也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可以与律师进行当面的咨询.
  •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
  •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
    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双方必须承担抚养与教育的义务。
  • 从2005年起他们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前是同居关系。
    如果该房是你父亲婚前财产,则你父亲完全可以自由支配。
    你可起诉该女子,要求其腾出房屋。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转让,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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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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