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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与2007年12月到期,合同中规定有违约条款,之后公司并没有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至今我与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公司仍为我提供工资和保险,但这几天我想尽快离职,公司以我没有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我的要求,否则要我赔偿。 请问: 1。我的情况适用于新法还是老法? 2。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3。我目前的情况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事实劳务关系? 谢谢!

劳动纠纷
2008-03-06 19: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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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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