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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一家外资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要解聘我,我已在这家公司干了2年2个多月,按规定应赔偿我3个月工资,但是公司将我们的工资分成3部分(基本工资、奖金和职务津贴),它只赔偿基本工资部分,请问这样合理吗?当时我不同意,领导便说就不解聘我,将我的总收入降到1600元(合同上为不低于1500元)直至合同到期(9月30日),请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还有今年三月份我主动辞职,因为公司当时需要我,主动给我加薪1300元让我留下来,现在项目作完了,就想辞掉我,对于公司的这种行为,我可以告公司吗?请求法律支持!期盼您的答复!

劳动纠纷
2004-08-10 23:1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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