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公司现无故裁员,口头上说是因经济原因,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现公司不愿意支付,理由是我在公司工作未满6个月,不能纳入以上条款进行赔偿,但是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于2006年4月20日签订的,其中还不包括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方面坚持工作时间应该从我交纳劳动手册的日期,也就是2006年7月算起,不按照合同上面写的日期,说我是刚毕业的学生,在交纳劳动手册之前都不算是正式员工。

证券投资
2006-11-17 18:59: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 有没有未满6个月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条款办理。
    没有。

    2 劳动时间应从何时算起,是按照合同还是按照劳动手册提交的日期。
    劳动时间应从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计算。

    3 在和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时给出答复为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有效与否是怎么样判断的?
    劳动合同的效力只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签订属无效。即使无效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