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0日,我从吉林省辞了工作来到昆山和丈夫生活,10我怀孕,后在家里发现女人的东西,得知丈夫一直和此人同居。我们是2005年2月4日注册结婚的!现在他共她读书!我有此女信件为凭。
我和丈夫是大学同学,2001年毕业,我们约定先分开,他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起初我们感情很好,之后他和同事发生感情,我不知情,2004年4月和我提出分手,我不同意,其家人劝说,他回家看我,约定结婚,他说马上和他分手,但一直同居,我不知道!
2006年5月,我因他在我怀孕期间,对我家庭冷暴力,早产一名男孩,在此期间,他又同KYV一名服务员发生关系,到现在还在来往,他亲口承认,但我没有证据!
-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来你们的夫妻关系是名存实亡,共同生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孩子的抚养权肯定是你的,因为孩子还小.你有此女信件为凭,他亲口承认就行.你可以提出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和要求抚养费,还可以要求他赔偿一定的损失.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