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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3,仓山,本人对一家店铺很看好,想开一家饮食店,与房主达成口头协议,并交定金2000元(有收条,写明对方收到定金),要求房主拟订一份租赁合同;10月24日对方出具一份协议,由于合同有需修改的地方,双方再原稿上修改以后确认,并要求房主按修改稿定稿,约定10月26日正式签约;10月26日我如期与对方联系,并要求签合同,对方以家中有事为由,改在28日签;28日对方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没有退还我的定金情况下,已与第三方签定租房合同,并说不能作饮食(事先我再三问过对方能否作饮食,对方已予肯定)。

民事相关
2006-11-06 1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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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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