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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9月16日应聘到某交警大队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交警大队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曾经在中途两次与本人签订了为期11个月的劳动合同,并给付了两年的补偿金(每年1个月工资),但未将合同交给本人。虽然签订过两次为期11个月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从2002年9月16日开始,直至2007年12月28日均在交警大队工作,从未间断。2007年12月28日,交警大队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解聘。解聘时未出具任何手续,也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整个工作期间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是,交警大队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中途将本人最初的工资标准进行分解,划出一部分在工资表上列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实际上未在原工资上增加一分钱。 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下列权利? 1、3年的补偿金(是按我原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交警大队分解后的“基本工资”计算) 2、养老保险(本人已经按照失业人员的标准即60%比例全部缴纳,如单位应当承担,是按100%比例计算,还是按我实际缴纳的计算); 3、医疗保险(本人尚未缴纳)。

劳动纠纷
2008-02-12 18:32: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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