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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韩镇新阳村原有一小学,属致韩镇中学(相当于镇教办)所辖。由于学生少了,就不办了,新阳小学有一教学楼,有操场坝,和7分土地,由于闲置,2004年致韩中学与本镇退休教师瞿伦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是:学校将以上的教学楼,操场坝和土地租给瞿伦,租期是50年,违约金是3500元,租金是19000元。这样瞿伦交了19000元,住进了新阳小学,同时把他在老家的房子处理了,他认为,这50年住学校就行了。今年8月,新阳村要建标准的活动场地,想利用这个地方,就给镇政府反映,政府领导就要求致韩中学去收回合同,瞿伦说,我是与中学写了合同的,政府说,那是国有资产,中学无权处理。

民事相关
2006-10-28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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