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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单位管房部门没让我办任何手续,就把一间公房的钥匙交给了我,让我居住,以后单位每月都要从我的工资里扣除房租。到了2003年(记不清了,大概),单位对公房进行了电表改造,将原来的“抄表”电表改成了“买卡”电表,要用电就需要拿电卡“买电”,但此时,单位管房部门将我房屋的电卡扣住,不发给我,原因是:1998年给我的公房不是分给我的,是借给我的(理由是按单位分房条例我没有分房的资格,我又没和单位签定借房协议)。

涉外纠纷
2006-10-25 21:59: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没有协议,单位有理由收回住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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