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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母亲和我的继父在我小学的时候在一起的,但是直到2000年他们才正式结婚。去年我继父与另一女子交往甚密,经常电话联系,甚至常常邀约到家中打牌等,左临右舍都知道此事,并对他们两人的关系都觉得不妥当,他却完全不顾我妈妈的感受,对我妈妈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我们并没有他婚外过分行为的证据。我妈妈想与其离婚,但是他没有孩子,怕跟我妈妈离了婚对他没好处,坚决不离,并声称他并没有做什么对不起妈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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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15:31: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你妈妈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关于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3.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双方的子女,不论养子女随养父还是养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担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义务,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定。
    但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当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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