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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了一家饰品店,因自己还有工作并未在店里照看。店里有一名店长为我打理业务。25日店长和一店员因争坐收银台后面的椅子而发生口角并打了架。店长把店员的脸部抓破。我当时作了调解,店长道了歉,我又给店员买了治疗外伤的药,并让其26日休息一天。26日早上店员回店戴围巾,照镜子时又气愤地骂了起来,店长回骂,两人又打了起来,因店员有姐姐一起陪同,这次两人一起反把店长的脸抓破,而店长也捞起椅子砸了店员的头部,店里收银台也在殴打中被弄坏,客人也被吓走。医院说两人都属皮外轻伤,但怕会留下痕迹。店长家里说是在脸部受伤能构成轻伤(还没有鉴定结论)并且我也有连带责任。 请问我有没有连带责任? 我店里受的损失该怎么算? 如果她们打官司不牵扯到我,她们谁责任大? 急切想知道结果,请给予答复。谢谢啦~ [[i] 本帖最后由 梨花 于 2008-1-28 09:05 PM 编辑 [/i]]

劳动纠纷
2008-01-29 12: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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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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