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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母和生父于1975年分得单位住房三间连带有小院(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在次小院父母亲又盖三间住房。母亲于1991年病逝,父亲于1992年再婚,继母于1994年调入同一单位。1995年房改,父亲签字同意产权转让于我,(但继母未做反对也未以书面同意)单位同意并证明,房产证转入我的名下,取得百分百产权的房产证,共花费一万二千元,其中父亲出资二千元,我出资一万元。2002年我以贷款购得商品房一套,并将父亲和继母接入家中住。2003年,父亲不幸身患癌症,急需费用。我将房改房卖掉,为父治病。现父病故,继母仍在我家居住。   继母要求我对她给予房产赔偿,她对此房改房有权分割吗?此房产能做遗产分割吗?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6-10-10 23: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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