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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沈阳市的一个下岗职工,因生活所迫,在沈阳市的一个农贸市场做小买卖,因竞争发生口角对方把我打伤,我孩子于当天听到此事,带着几个同学来到市场,将其造成轻微伤害(孩子今年是在读高中学生,以满18周岁),此事报警后由当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办案民警说,对方要1万3千元,不拿钱就拘留孩子,我同意派出所调解,并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轻微伤害那么多钱我不认可.办案民警不问他是怎么给我造成伤害的,并不准我去做伤残鉴定,就追究孩子给他造成的伤害,这样做对不对?现在办案民警强行压制我说不拿钱就拘留孩子,我该怎么办,难到孩子给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害,被害人要10万20万........我也得给吗,办案民警对我说,派出所只有3000元以下的权利,让我在赔偿单上写赔偿3000元以下,剩下的钱自己私自叫给被害人,这样做对不对?希望懂得法律或经历过类似事情的朋友们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损害赔偿
2009-02-19 16: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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