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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系长沙电缆厂正式职工。于2004年12月被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曾多次找单位协商无果,现求助法律帮助,要求得到单位补偿。 我是1986年5月被河南省漯河市玻璃厂招工进厂的正式职工,因丈夫是在长沙工作,分居两地,后于1992年7月调入长沙电缆附件厂工作。在单位表现良好。却在2004年12月23日被单位提前7天通知,说要在同年的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单方面无故终止劳动关系,当时我一直不同意,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合同,因我在该厂已连续工作了12年,提《劳动法》规定可以继续在单位上班,可单位强逼我离厂,说是再在单位上班也不会发工资,而且还不会发下岗失业工资,被逼无奈之下,只好离厂。 但我心里一直不服,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予我经济赔偿,但厂里至今仍未给我作任何赔偿。 我要怎样做才能让单位赔偿。能要求单位交纳以后的养老、医疗保险吗? 现在离单位解除合同已经过了3年了,起诉还能有效吗?

劳动纠纷
2008-01-18 2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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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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