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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原公司劳动合同于2006年9月31日到期,未续签,并在到期前一周告知公司,用一周时间来做交接;2、离职过程不愉快,现原公司以未将工作交接完整为由,拒绝办理我的离职手续,导致我无法办理新公司入职手续;3、我手头有原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字确认书,确认接收了我所有负责事务记录的文档;

公司企业
2006-09-14 21: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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