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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5月13日到一民企工作,并于2004年5月24日与企业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合同的大至内容为:第一、我要为单位保守商务秘密。第二、我要为单位服务三年。第三,我若违约,将要赔偿企业8000元人民币。时至2006年6月30日,该企业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关系合同、未给予我交纳社会保险、星期六上班未发放加班费、强行扣除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为此,我向企业要求提出补偿,企业一直未给办理以上的内容。(现在企业给我交的保险只有2006年7月份的),于是,我在2006年7月29日向企业暂停服务(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于2006年8月2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申诉书。在我向劳动部门递交仲裁书后,企业就向我通知要求我去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企业未补尝给我的,我拒绝了办理离职手续。

行政纠纷
2006-09-05 1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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