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弟5月10日进**超市,超市试用期是3个月,5月分培训了20天。昨天8月29日公司让他15天内辞职,算工资的时候他们说还在使用内,培训的20天不算,不给一个月的薪金补偿。请闻律师,培训时间不算在试用期内吗? 今天30号,我们老总让我到盈江去工作,我是去年6月21号到公司的,来的时候他们说就在昆明工作。请问律师一下,我要是辞职,公司除了多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外,还能不能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