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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02年4月我是在原土地局地产公司上班,由于放长假。我被局里借用,局里发一半工资地产公司发一半工资。没有奖金。2002年我以下岗职工的名义开办了全州金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国土局的土地发证测量、建设用地测量、各耕地开垦测量。每开次较大一点的都要局领导同意,去年底打了二次报告给领导想买一辆二手车长城SUV。领导没有同意,由于工作需要,我就买了。现在局里要借财务不合理处理我。 这样有道理没有?

刑事案件
2006-08-28 2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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