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人介绍与陈某结婚,婚后生活协调,应本人婚前有过短暂精神病史,但结婚之前已经康复,婚后,因为结婚后紧张,精神压力过大,使病情复发的迹象,故去医院留院观察,陈某当时正在温州打工,刚巧回来,知道后,非但不管,并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拿着本人的所有相关证件,去法院上诉要求与我离婚,还在诉讼上说出侮辱我人格的话,他在诉讼状上说:我们在2005年2月份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份结婚,当中只见过两次面,纯属谎言,其实我们见过多次面,并且同过多次电话;还说本人婚后经常与他大吵大闹,也是谎言,本人和他结婚后,经常下地干活,对他父母也很孝敬,从未有过争吵,只是在结婚当晚,陈某提出要与我过夫妻生活,但当时正是我例假来潮之际,故无法满足其要求,陈某不听我解释,所以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但并没有吵闹。他在诉讼状上并且捏造事实,婚后无子女,在一审判决时,本人为了挽回婚姻,没有告之法庭,我以前患有疾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