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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一起来厦门打工20多年了。1995年我们来到乙方(某工厂的职工宿舍楼)的传达室值班。当时该楼由几个工厂的工人组成一个“楼委会”(“楼委会”是工厂选派组成的,主要负责管理本楼各项事务,其中陈某1是楼长)。陈某1让我老婆签定三年合同,大概内容如下:一、在该职工宿舍楼的传达室值班,工作时间6:00-22:00,整年无任何休假时间,负责收发信件报刊(传达室配有该工厂的收发专用章,一直在使用中)、开关大门、进出人员登记、每日楼院内地面清洁工作、沟渠卫生、机房内水泵正常供水(遇到水泵失灵时就要进行人工打水),另外应居委会要求代收卫生费,代贴、代发宣传单、通告,另外处理夜间(22:00以后)偶有居民叫喊水泵失灵或忘带大门钥匙之事;二、乙方提供9平方米值班室一间、卫生间一间,每月工资人民币300元。(工资是各业主各自来交的,该楼一共住着49户居民,每人每月交8元。我们取走其中的300元,剩下的钱交由楼长保管)迫于生计,我们无奈之下与陈某1签定协议,从此在该值班室工作兼居住下来。三年之后再无签定合同,我们继续在该职工宿舍楼传达室值班,五年后换成陈某2当楼长。他也没让我们签合同,一直到现在。在这11年里我们屡次要求提升工资,陈某1及后来换界的陈某2都曾口头答应,但总是不了了之。在11年当中,政府进行“房改”,大部分居民在该宿舍楼取得房产;不过传达室收发信件报刊一直使用该工厂的收发专用章。其间,为了讲道理我曾与个别居民有过矛盾。主要原因是由于有窃贼在夜间(22:00以后)竟能闯入该楼(夜间该宿舍楼大门关闭),盗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更有入室盗窃者。个别居民因此无理取闹迁怒于我们(这事没发生在我们的上班时间内,跟我们没有关系呀。)他到处说我们坏话,挑拨怂恿其他居民联合签名(有部分居民签名,名单放在居委会)欲赶我们离开。由于长期以来“楼委会”在水电收费、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上的混乱,造成今年七月份整栋楼被自来水公司停水。当时陈某2还是楼长,但他由于某些原因没管这事。(于是,陈某1便乘机以其在居委会兼副书记(他早从工厂退休了)一职为由,告示本栋楼居民到居委会开会研究有关水的问题,近半数居民前往,水的问题总算解决了。之后,无人愿意继续当楼委,“楼委会”解散,同时该楼也未能成立业主会。这时先前跟我们有矛盾之人乘机想赶走我们。他们伙同陈某1对付我们。陈某1便大肆用权,以业主委托为名,在未与我方协商的情况下(也没写辞聘书),以居委会的名义在本栋楼张贴加盖居委会公章的 “传达室招聘告示”(2006-08-11贴出)和“招聘结果公告”(2006-08-18贴出),欲让本栋楼某个与我有矛盾的居民取代我值班工作,并让我们在8月31号之前搬出值班室。我们想留下来,让居委会为我们协调,但是他们不管。他们请来地段派出所,我们以为地段会主持公道,没想到他们是一伙的,他让我们一家在三天之内搬出去。但我们认为事情没解决清楚就没有离开。没想到本楼跟我们有矛盾的居民变本加厉,为了赶走我们,竟然乘晚上我们还在值班时,提了一桶尿泼到地下室我们睡的地方,连床上也都是,(值班室离地下室有段距离,地下室是向某个居民借的)臭气熏天,没法睡了。我们请来110解决,他们了解完情况说第二天再让相关的负责人来处理。第二天来的还是以前赶我们走的派出所地段。我们让他和居委会主任到地下室了解一下情况,他们看都不看,直接把我老婆叫到居委会,凶巴巴的再次让我们搬走。 这次我们不得不走了,但是很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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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16:48: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