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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6年6月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住宅房1套(期房),并签订预售合同,付清全额房款,合同交房日期为07年12月31日,但07年12月27日收到房产公司函,说由于拆迁遇到阻力,交房日期估计延迟到09年5月底。合同上关于延迟交房的规定为: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0.5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90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1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现我们和房产商协商,我们要求房产商赔付我们:前3个月按日万分之 0.5 计算,3个月以后为商业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加日万分之 0.5 赔付;但房产商只同意按前3个月按日万分之 0.5 计算,3个月以后为商业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赔付,我们不同意,准备诉讼到法院,请问律师,我们的胜诉概论有多大?谢谢

房产纠纷
2008-01-02 19:05: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约定的比较清楚的话,你们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 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