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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异地法院将我行一家授信(贷款)企业对我行设定的贷款抵押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在未经我抵押权人同意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后本应优先偿还我行债务,但该法院以我行在其查封后重新签订过贷款合同,债务已变更为由,拒绝我行优先受偿。 而我行的情况是:我行与债务人签有《授信额度协议》,其中约定在一年时间内债务人可以分笔周转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对应该授信协议,借款人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不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在这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先后与我行签订了多个单笔《借款合同》。包括在该法院查封后(我行不知情情况下),债务人因前面归还后又再次提款,签订数个单笔借款合同。

其它综合
2006-08-18 13:50: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由担保法理,《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作为从合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本身不能设定债权债务,只有在所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发生借款法律关系时,才自动根据约定为该新发生的借款法律关系提供担保。2、就本案,在法院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房产进行查封后,由于查封的房产原则上是不能提供担保的,因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房屋查封后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从法律上已无法再继续提供最高额担保,作为银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不能再跟据《授信额度协议》继续提供贷款,因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在该房屋上继续设定抵押的条件不复存在了!3、虽然担保房屋被查封了,但银行对担保房屋查封以前与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仍应享有抵押担保权利,因为该房屋在被查封之前依法可以提供担保,该部分的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因此法院在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后,应当优先偿还银行该部分的抵押债权,然后才能执行给申请人,如法院拒绝你行该部分债权的优先偿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如法院拒绝你行对房屋查封以前借款合同的优先权的,你行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阐明你行的权利,并要求法院予以维护;同时,你行应及时通过相关渠道与该法院的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取得联系,使他们了解案情并求得他们的支持,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你行的合法权益。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