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异地法院将我行一家授信(贷款)企业对我行设定的贷款抵押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在未经我抵押权人同意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后本应优先偿还我行债务,但该法院以我行在其查封后重新签订过贷款合同,债务已变更为由,拒绝我行优先受偿。 而我行的情况是:我行与债务人签有《授信额度协议》,其中约定在一年时间内债务人可以分笔周转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对应该授信协议,借款人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不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在这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先后与我行签订了多个单笔《借款合同》。包括在该法院查封后(我行不知情情况下),债务人因前面归还后又再次提款,签订数个单笔借款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