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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援助:这个官司怎么打,厂家和总承销商有偿还连带责任吗? 基本情况: 去年10月的一个展销会上,我与一化妆品总承销商签订了代理其化妆品(单品)的省经销权。货款全付,已经到货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尚未提货。 在销售过程中,我发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产品宣传的功效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用途类化妆品,但是没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号。属于明显的不合格产品。经与总承销商联系,其不但不同意退货,反而说就是我打赢了打官司,他也没有钱。现在我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货款

证券投资
2006-08-07 20:30: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如果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只能起诉总承销商,如果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案由起诉,可以起诉总承销商,也可以起诉厂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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