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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询问的问题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事情,这事要在1989年说起,在当时我们村里规划宅基地时,也给我规划了一块宅基地,不过给我规划的不像别人的那么好是个池塘,当时我不满意因为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把池塘填上才能作为宅基地用,所以村支书和村主任经过研究后又把相临的一块(也是个池塘)也规划给了我,作为补偿,让我把这块池塘填上作为己用(也可作为宅基地用),可是现在的村支部又把当时作为补偿规划给我的地方(现在大部分已被我填平)规划给了别人并且还帮他办了房产证,我想问问现在的村支部这样做合法吗?还有在当时村里规划完以后还需要土地局的去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可当时土地局的同志去到我那以后说规划给我的地方是池塘不属于可耕地不需要办理那些证件,可现在那些同志已经退休,土地局也没有留下什么档案,我现在该怎么办??我的手里现在就只有当时村支部写的一份证明,证明上面把当时规划给我的两块地方的地理位置写的清楚明确,证明上还有当时的村支书的签名和村支部的公章,我想问问现在我手里的这份证明是否能作为现在已经规划给别人的那块地方是我的证据,如果我要起诉这份证明可以做为证据吗?这份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希望律师能给我说的详细点 谢谢了

知识产权
2006-08-08 10:53: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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