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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中美合资上海华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91年10月至02年12月所做的工作是塑料吹膜连塑料印刷,工作长期与二甲苯,甲苯有毒溶剂接触,国家早就将该工种列入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名录,完全符合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认定申报审批条件。2004年新区检查院立案,04年八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对我们的劳动争议不提出检查建议理由。 由于我等十一人均为合资企业职工不符合特殊工种的范畴,应此诉讼请求均不可能得到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均建立在一个基础上即确认我等十一人属于特殊工种的范畴,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的问题不能明确,则无法对三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而我等十一人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则属有关部门行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由于我等十一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可。 2005年10月20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意见与检察院大致相同。 我本人认为由于等十一人均为合资企业职工不符合特殊工种的范畴因此他们的诉讼请求均不可能得到支持,这种讲法是错误的。我们的政府是不会有这种不合理的规定,由于单位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去认定申报审批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没有按职业病防止法去申报,这都是领导的事造成后果应该由他们负责。上海市人民高级法院2002年2月2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早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三项诉讼请求的情况:第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应不办理特殊工种申报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提前退休待遇所造成损失70000元一人。第二,请求判令被告致04年起19年内每年为原告进行职业病体检一次。第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有毒有害潜伏期内02年12月起20年内因患职业病造成的各项费用。

证券投资
2006-07-20 22:12: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目前再起诉,胜诉可能性很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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