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同意支付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在工资的问题上存在异议。因我是在技术中心做技术工作,我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与其他所有部门的工资结构是一样的,另一部分是考核工资(数额跟我基本工资差不多),公司补偿我时工资基数是第一部分工资,而第二部分考核工资不算。公司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第二部分的钱是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之类的奖金,因此不属于工资;二是说第二部分的钱在入帐的时候是以职工福利形式入的,还说问过劳动工资科,得到的答复是如果入了职工福利的帐那么工资科就认定这块钱不是工资。我认为公司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所以我已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