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乙方在合同上约定:现款交易,且在交货后签有《结算清单》。   1、供方拿到《结算清单》后,未在二年内主张货款权利。需方认为:供方在双方《结算清单》后的二年内来主张过权利,应认定该货款诉讼时效已达。   2、如果供方曾来需方厂碰上一员工,供方应认定时效已中断。   需方认为:供方若来需方应有明确:是要货款,且向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财产管理人或代理人提出,否则不应视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的认定应按《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3条规定,故不能认定供方赤过即是时效中断的表示。   以上一案二项情况,双方观点哪一方合法?   请大家帮助解答。

其它综合
2007-11-29 17:30: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