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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兄妹四人,有六间老屋,是71年父亲去世后兄妹共同修建的,而且从未进行过分家析产。后来政府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时根据当地风俗父亲去世户主填成长子。可哥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确权除自己住着的两间外另两间房。终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一审驳回起诉。后他又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的结果是: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该房是由上诉人与兄妹母亲共同在政府新批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共同财产。虽然政府核发宅基地证上的户主是上诉人,但根据当地风俗,父亲去世长子为户主,而且上诉人母亲去世后,上诉人与兄妹之间并未对六间房屋进行过分家析产。因此,上诉人仅是家庭成员中的户主,亦是该房屋的共用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上诉人作为户主理应与兄妹对共同财产分割后,再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我想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起诉兄妹共同分割这六间房屋。请问各位名师,我能否以这已经生效的判决,作为共同财产的依据而起诉呢?

其它综合
2009-09-04 11:10:2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以该判决书作为依据起诉,要求析产..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可能性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
  • 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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