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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0日我与该商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以31100元/年,租商场三楼服装区一商铺,商场原定订于6月8日开业,由于商户没有招满,所以迟迟没有开业。合同条款第二条:“ 第一年租金为年付,第二年以后可按季度支付。计租日期以开业日期为准,开业日期暂定2006年6月8日。若因工期等原因造成开业日期延期,则计租日期相应延期。”据说是今年9月初开业,但是只是据说,没有什么文字文件!现在多数商户意见很大,大家都想让商场退还我们租金。我想咨询一下,在商场没有正式开业之前,我们商户有没有权力退租,与商场解除合同,返还我们商户的租金!

刑事行政
2006-06-30 21:00: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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