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是1999年3月购买了湖南省常德市一中的教师集资房(当时是双职工),买房后学校迟迟不给我们教师办理住房产权证.2002年学校提出要为教师办理产权证,并进行了登记,但一直迟迟未给办理.2003年与2004年我们夫妻双方都与该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今年(2006)5月30日,我们突然接到学校发给我们的协议书,内容照抄如下:办理原住房优惠出售房产证补充协议书甲方:常德市一中乙方:×××1.甲方原修建的22,23,24栋住房,现根据国家政策,优惠出售给乙方,并为乙方办理个人住房产权证,乙方原交集资款为购房款,多退少补.2.甲方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后,即收回乙方房产产权,按其房屋现时市场评估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房款,并收回其房产证.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常德市一中 乙方: 2006年5月30日 2006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