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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说明:我是公司一家连锁店的聘用店长,享有公司授予的XX连锁店的经营管理权,法人代表是总经理。2006年3月29日,店里来了一位老顾客张XX(相互已经很信任,跟朋友一样),他提出要买100条中华香烟,但当天店里只有2条中华烟,他已经带了现金4.5万元,于是他说先把钱交给我们,香烟等到货后再通知他来拿,我作为店长当场给他写了一张收据:今收到顾客张XX现金肆万五仟元整(4.5万元),到货后顾客凭该收据提中华烟壹百条(100条)整。该4.5万元当天下午以营业款形式交进银行公司帐户。3月30日连锁店发生了一起事件,经济损失5万元。后来因中华烟断货,老顾客张XX提出退还他4.5万元预付烟款,但钱已打进公司帐户,没办法拿出,向公司要,公司不肯拿出,说既然钱打进就拿不出来,这4.5万元要抵损失的5万元。请教律师,4.5万元的顾客预付款和损失的5万元在法律上有没有联系?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如果我要打官司,凭顾客张XX手中的那张收据,能够讨回那4.5万元?很急!谢谢律师百忙之中帮助解答!

知识产权
2006-06-23 11:14: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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