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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十年前去世。我们子女五人中,仅三弟孤身一人且身患精神病,需有人照料其衣食起居。经商议,大家决定将父母的遗产(四间平房及家俱)作为“特殊护理费”,规定子女中谁使用遗产,谁就要负起护理病弟的责任。结果由长子一家首先使用遗产并尽相应责任(病弟每月另付200元饭费)。对于前述规定五子女签有书面协议。十年后,长子在未经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将父母遗留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对病弟的护理也日渐疏漏。

保险纠纷
2006-06-16 08:56: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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