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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部分裁决,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回放: 张某于2005年12月20日进入温州万福医院(以下简称院方)上班,该院院长郭秋麟曾与张某口头协议:每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发放80%,试用期满后一次性补齐(实际张某每月领取1400元),每天8小时工作制,试用期1至3个月,1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签订劳动合同。1个月后张某先后多次要求院方履行承诺签订劳动合同,院方均借故一直拖延。3月16日,张某按照院方要求完成护士执业注册后,再次申请签订劳动合同,院方仍寻找各种理由,说还要延长试用期,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院方为节约成本,科室医护人员配备严重缺编,职工延长工作时间(隔天12小时值班次日正常上班,06年3月份开始隔天24小时值班,晚上有手术次日安排同等时间休息,无手术则次日仍要正常上班)、休息日(每月只有二天休息)成为普遍现象,而且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张某据理力争,引起院方领导不满。3月27日,院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强令张某辞职。4月7日张某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令: 1、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违约金2250元(相当于1个月工资1500元+50%经济补偿金) 2、支付06年3月份应得工资1500元; 3、补足06年1月、2月份工资差额200元+25%补偿金=250元; 4、支付延长工作时间192小时加班工资3226.58元(小时工资/8.96元×150%×192小时+25%经济补偿金) 5、支付1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2688.81元(日工资71.7元×200%×15天+ 25%经济补偿金) 6、支付春节加班工资537.76元(日工资71.7元×300%×2天+25%经济补偿金) 7、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 8、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所有费用。5月17日仲裁开庭,院方否认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并称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还称约定试用期工资是1400元,《员工手册》、工资表中已说明节假、休息日固定补贴280元,基本工资包已含“三金”,不再存在加班工资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张某对院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当庭多次要求仲裁员派人去医院查明事实真相,并保全电子考勤原始数据,庭后又递交书面申请均遭仲裁员拒绝。只是要求院方一星期之内提供电子考勤。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被诉方支付张某3月份工资1400元、经济补偿金1400元、春节加班费301.15元;补交06年1-3月份社会保险。仲裁费各支付一半。此外,仲裁委员会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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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4 00:56: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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