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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市郊的农民,1984年与村里签订第一轮承包地合同到1998年,1996年村里找村民协商,村里欲和小煤矿联合办企业,当时协议是村里的会计写的,内容是“土地占且协议书,交通局煤矿加工厂南侧二队承包地因需要,经村、承包户,交通局煤矿三方协商同意,将该地征用办联合厂,每平方米给予承包户土地地力补偿伍元,该地按合同面积每户减少五分菜田面积,村永久不另补偿面积,特立此协议,村委会公章,承包户签字”我们几家承包户都签字了,但村委会没有盖章,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减少的面积没再补偿,今年年初,我们听说该企业又卖给了别人,经查,1996年,村里以村委村办企业为名以荒地的名义报批4000平方米,而该厂实际占地一万平方米,1998年村里把该厂转让给小煤矿,我们只看到了转让的申请报告,没有看到政府的审批手续,现在还不知道是否有政府的审批手续,1996年给每平方米五元我们都签字收下了,现在我们觉得该地补偿过少,协商不成,想要诉讼。

知识产权
2006-05-27 17:36: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