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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9月开始,我以个人名义与一家外地的重庆分公司有一个合同,上面注明每月我从第三方公司提供商品到上海的那家重庆分公司,然后次月二十号以前那家重庆分公司以当月供货量为准,对我进行结算!然后第三方公司停止对我提供商品,相应的我也停止了对重庆分公司停止供应,有十二月,一月两个月货款未收合同上面注明次月二十号以前付清,然后也有一句补充,(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他们公司承认欠我货款,也给我出具欠条,但是一直拖到接近六月份了!!!(我不知道我表达得够不够清楚)

损害赔偿
2006-05-24 0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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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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