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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省昆山市的市民,我有一个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您,事情是这样的:有A、B、C、D四个人,其中A和B是夫妻,C、D是他们的两个儿子,在1984年时,C(20岁)和D(18岁)他两都未成家,他们四人以A的名义申请两个连在一起的宅基地(当时没有宅基地证),造了一幢楼房,所负债务由C和D各负一半。在1987年时,C结婚生子,后各立门户,有独立的一本户口本.1988年补发宅基地证时,证上的名字是A后面注明是2户,同时共有人是5人(估计已经把C的老婆一起算进去了).A、B和C一家三口人总共5人一直住在这幢楼房里,而D只在建造后头几年住在那里,后来一直没有住在那里。在87年到90年间D在外服兵役,1991年D以外嫁做女婿的形式结婚生子,但是D的户口未外迁,反而D的老婆和孩子的户口迁到A的户口本上.在1995年,因沪宁高速公路征用土地,每家有一人的户口花2600元由原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当时C的老婆和D的户口就按这个政策户口从村委会迁入居委会,在2000年,C的儿子、D的老婆和儿子三人的户口也从农村迁出,分别落在C的老婆和D的户口上。但在1999年统一办理新宅基地证和房产证时,C私自将1988年发的宅基地证改为C和他老婆、儿子三人的名分,现在宅基地证和房产证都是C一家三人的名字。 在2006年2月B因病过世,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本1988年的宅基地证,这才知道C私自更改了。

知识产权
2006-05-17 21:54: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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