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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因是职工子女我招进了邮电局做临时工,同年9月,邮电分家,我被分到电信局从事炊事兼营业员,2000年4月,调到乡电信所从事收费兼营业。总之,在这十年里我调了6个地方。我一直是在局领导和安排下工作,十年来,无论何时何地,都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和会议制度等。服从公司劳动管理。今年我要求公司为我买社保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说我是代收费员。在06年底,公司要我签《代收费协议》,当时我不愿意,但局方以不发欠我的工资和停止我的工作为由,在万般无奈之下,我才签。我签了协议后和以前没有签协议无论是工作和环境都没有什么改变。协议有效期为06年09月1日到07年08月30日。但在07年08月9日就要我打了移交把我调到另一个地方了。我现在想咨询一下,这个协议生效吗?如果收费是代收费那我营业没有签协议又算什么工呢?

劳动纠纷
2009-05-16 13:15: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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