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有了第三者与我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子(没领房产证、只有建房报告,原本我们夫妻都是农村户口,而在镇上盖房没有地皮,公、婆、小姑三人是城镇户口,用的是他们三人的地皮盖的房子,所以当初我俩在结婚10年后盖房时申请的建房报告是公公的名字)各分一半,事后前夫因愧对孩子(已年满18岁)在协议书上写了自愿将别一半房子赠与孩子,现孩子结婚需用房,而前夫与姘妇又经常与我发生口角,经常性的从楼上向下到污水,实在无法居住,所以我向前夫提出将他的一半房子卖给我,好让孩子结婚有个可以居住的住所,可他不同意还对外宣布这幢房子是他父亲花钱盖的,离婚协议书判给我的一半房子也不是我的,我只能分到房子的五分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