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址成都龙泉,于2004年入住一套安置房,大约一月前楼下住户找到我,说我的卫生间漏水较厉害,要我们立即维修.本人到楼下查看后,发现对方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过检查后,疑为我家卫生间暗埋的水管或是防漏层出了问题.本人自2004入住至今并未装修或改动过卫生间,开发商给我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上写明卫生间地面,水管防渗漏是一年,但我去网上查阅,却发现建设部的规定房屋质保是5年,其中就包括卫生间的渗漏问题.
我想问两个问题:1,房产开发商的规定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2,楼下漏水我到底有没有责任,这笔维修的费用是不是该我承担?
-
如果不是你的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
谢谢喻律师.可昨天物管和楼下住户找到我,说应该责任由我负.他们的主要理由有两条:1,住宅质保书写明了是一年,现在已3年了.2,成都市房屋质保是2年.请问喻律师,他们的说法站得住脚吗?特别是第一条是否可以让房产商免责呢?
-
开发商的约定无效,你不用承担责任。
-
开发商的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反.否则是无效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